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