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构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