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团或者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