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