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进行应急检测和调查评估。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换或者清洗、消毒;

(三)对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和水处理材料进行更换或者清洗、消毒;

(四)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责令有关单位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

在停止供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