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或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向行人、人群、车辆、建筑物、窨井、投掷或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六)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燃放方式。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