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制药、制革、肥料加工、畜禽养殖、屠宰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