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