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