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加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

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