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条例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