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交办。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办理答复;会议期间办理有困难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于闭会后一个月内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收集、登记、分类,并在一个月内交办。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