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