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对自治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的优惠政策,支持在农村、坝上地区和红松洼自然保护区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防止污染等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大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对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的生态补偿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