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和调整本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员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总编制内由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补充。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