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