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湿地特别是湖泊、河流、水库、塘坝、沼泽从事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以及科研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旅游活动对湿地环境造成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退出,并恢复原貌。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展湿地特色产业,特色旅游生态园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