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根据草原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实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围栏封育和牧民定居,对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和鼠、虫害严重的草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功能。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新良种高产牧草基地,实行人工牧草产业化;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清除毒害草、治虫灭鼠、围栏封育、引水灌溉等措施培育草原; 鼓励水土条件较好的乡(镇、场)牧民优先实现标准化定居。对水土条件差的乡(镇、场),有计划地采取异地搬迁方式实现牧民标准化定居。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