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开垦草原。已经开垦的草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限期退耕、恢复植被:(一)开垦后引起沙化、碱化、退化或者水土流失的;(二)不具备稳定的灌溉条件的;(三)土壤、土质不适合种植的;(四)坡度大于25度的;(五)开垦后两年未利用撂荒的;(六)其他应当退耕、恢复植被的。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