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经营活动。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损坏风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在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宾馆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不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迁至规划建设区域。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