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风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区资源、自然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景区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研究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

(六)对风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