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在查验场所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的查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查验场所和运营车辆实行联网监控的;

(五)发现违禁物品,未按规定封存、隔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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