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五章 调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盘问、检查、传唤、提取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等措施。公安机关传唤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书面传唤并出示工作证件。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邀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调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