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防止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