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侨务部门和各州、市(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