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煤矿企业、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生产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