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和采煤方法等改变,造成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进行统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