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擅自跨行政区域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