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该宗教团体的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