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