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