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