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团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二)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三)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四)组织、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