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