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依照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开发的土地,由开发经营者与县(市)人民政府订立土地使用合同,依法交纳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