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编制奶业发展规划,优化奶业产业布局,支持奶畜良种繁育,加强奶业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