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