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