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