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与销售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下列乳制品:(一)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二)将回收的乳制品作为原料的;(三)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四)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乳制品,其营养成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乳制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