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的收购、销售与购进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收购、销售、购进下列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二)患乳房炎或者其他传染病的;(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来自封锁疫区的。禁止收购、销售、购进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或者掺杂掺假、变质的生鲜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