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