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

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邮政专用车辆免缴道路通行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