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配置信筒(箱)。

村邮站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