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跨境经贸合作区是指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位于双方边境接壤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
(二)边境特别控制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内划定一定范围,实行临时特殊管理的区域。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是指在我国陆地国界二十公里以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供我国边民和邻国边民进行不超过规定金额或者数量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开发点或者指定集市。
(四)边境通道是指根据我国和邻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除出入境口岸外的出入国(边)境陆地通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