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临时出入国(边)界的,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