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