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