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