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适时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明确整改单位的任务、措施和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责任。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排查治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