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适时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明确整改单位的任务、措施和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责任。

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排查治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