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控;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