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其通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